人常说“三十而立”,在农村,男人到了30岁正是事业有成家庭美满的时候。然而处于而立之年的文盲青年陈某,却对朋友的财物起了歹心,被西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4月2日上午,陈某到朋友王某的住室玩电脑。无意中他看到王某放在室内床边椅子上的一个黑色长形钱包,就起了歹意,将钱包拿走。钱包内有现金1542元、金项链、金耳坠等物品。经鉴定,王某被盗的金项链、金耳坠价值5877元人民币。案发后,陈某将被盗赃物退还给王某,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并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