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西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26日下午17时许,胡某与妻子到庄稼地里打药,把自家农用三轮车停放在地邻张某的庄稼地里。张某的儿子发现后,不让胡某的三轮车停放在他家地头。由此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胡某用拳头将张某的妻子王某打伤,致王某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王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