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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20元 换得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12-09 11:18:45


    12月4日,西华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孙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孙某、王某(未满十四周岁)在西华县老检察院路口碰见耿某,即向耿某索要20元钱,耿某说没有,。朱某、孙某、王某就对耿某进行殴打。当日17时许,朱某、孙某、王某又将耿某拉至西华县城关镇西师附小北胡同内对耿某进行殴打,致耿某轻微伤。

    另查明,2013年5月10日和5月26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孙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孙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已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志宏    

文章出处:西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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