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西华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因为司某之妻刘某和孙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司某怀恨在心。于是2013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司某从自己家的摩托车里放了一斤多汽油,装在了一个白色塑料壶内。然后骑着电动车去孙某家,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壶内的汽油倒在孙某家东屋门内堆放的玉米芯上,后用打火机点燃,着火之后,司某逃跑了。致使孙某家的3间东屋和42根檩条被烧毁。经鉴定,所损失价值20457元。
另查,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现金2万元。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并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司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某为泄私愤,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司某因其妻与被害人之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激而实施放火,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理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司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