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西华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尹某驾驶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窜至西华县外三环黄桥乡路段,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王某脖子上戴的老凤祥黄金项链抢走。经西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1123元。案发后,尹某家属退出赃款1200元,失主王某已领走。
2013年元月的一天,尹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淮阳县豆门乡与项城市老大桥交接处,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电车前篓内的黑色电脑包抢走,包内装有黑色联想笔记本G460一台,经西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联想电脑价值1100元。笔记本电脑已提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采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某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涉案财物均已退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