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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神医行诈骗 五人团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1-21 16:20:48


    2014年1月20日,西华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林某、赵某、彭某、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

    杨某、林某、赵某、彭某、李某五人主要针对五六十岁的中年妇女,采用迷信的方式,利用被害人的善良与信任,以寻找“神医”为由,一步步把被害人“兜”进骗局中,进而诈骗财物。该团伙频频得手,诈骗金额近50万元,黄金首饰若干。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林某、刘某(在逃)三人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窜至西华县温哥华饭店附近,以冒充神医看病消灾的名义骗取受害人肖某现金107662元。

    被告人杨某垫付所有开资,由被告人赵某、林某、彭某、李某外出具体实施诈骗。在2013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林某、彭某、李某四人驾驶车辆窜至周口西华县、洛阳伊川县境内,以冒充神医看病消灾的名义六次行骗,受害人李某、张某、王某、孙某、王某琴以及一名五、六十岁的老太先后受骗,共骗取现金370450元,金耳环二对,项链二条,金戒子五枚、小金佛一个,四人将赃款赃物带回,由杨某统一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赵某、彭某、李某以冒充神医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林某、赵某、彭某、李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 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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