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法院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4年以来,西华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9件, 30名犯罪嫌疑人因此获刑。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馋嘴棒”,受到刑事处罚。
201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西华县某镇开办一个生产调味面制品的作坊,通过提取其生产的“馋嘴棒”进行检验,结论为:茵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41/T515-2007标准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西华县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