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如愿承包土地,李某某等四被告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案发后四人均批拘在逃,后投案自首。2014年4月,西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拿粪叉、木棍等工具,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陈某某等人在地里的住处,随意殴打、辱骂陈某某、袁某某等人。案发后四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四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