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进一步加大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审理被告人潘某某、朱某某盗窃案中,承办法官不辞辛苦,将涉案赃款全部追回,以实际行动彰显了法院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22日先后八次窜至西华县址坊镇、逍遥镇等几个村庄,入户盗窃不同型号两轮电动车八辆。经鉴定,电动车共价值1215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某、朱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将赃款退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某、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