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某公司老板王某某因不支付50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检察机关指控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了其所拖欠工人的工资,并取得了拖欠工资工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西华县某企业老板王某某拖欠被害人郭某某等50多名工人工资86634元。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等人多次找被告人索要无果,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公司库存的40多吨成品卖掉,谎称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后未发放。2013年7月,经西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后,王某某仍不支付其所拖欠的50多名工人工资。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支付了其所拖欠工人的工资并取得了拖欠工资工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