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某某受人蛊惑挖河堤运土,严重影响了河道安全度汛、排涝,因此被判处有期限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组织被告人常某某等人利用挖掘机、农用三轮自卸车等工具将双狼沟南岸河堤上的土方挖开运走,严重影响了河道安全度汛、排涝,对国家及沿岸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常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